臺南市辦法

臺南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審查要點(都市發展局主管)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發布字號:府法管字第1080483815A號令
臺南市都市發展局公告發布網頁

總說明

為達成保存歷史脈絡、空間紋理及活化再造歷史文化空間之目的,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公告發布之「歷史街區計畫」範圍、並須同時符合本府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得作為歷史街區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相關範疇內土地,配合訂定「臺南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審查要點」,以利後續執行。全文共計九點,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訂定依本要點申請容積移轉,各機關應配合審查之權責分工及應配合完成之事項。(第三點)
四、訂定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計算及相關限制。(第四點)
五、訂定依本要點申請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及面臨道路條件。(第五點)
六、訂定依本要點申請容積移轉之申請人、相關權利關係人應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接受基地相關限制。(第六點)
七、訂定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公式。(第七點)
八、說明依本要點申請容積移轉之各項應備文件。(第八點)
九、相關申請流程圖說明。(第九點)

 

逐條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南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公告發布之「歷史街區計畫」範圍,並須同時符合本府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得作為歷史街區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相關範疇內土地。 
 三、本要點各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1.審查容積移轉試算函、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本市都市發展資訊系統公開頁面,供一般民眾查詢。
 (二)本府文化局:
  1.查明送出基地是否位於經指定為古蹟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區、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2.查明送出基地是否位於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三)本府工務局:
  1.審查送出基地已使用建築容積量。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將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接受基地已移入之容積量。
 (四)本府地政局: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於土地登記簿謄本註記送出基地已作為容積移出之基地。
 四、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指建築基地基準容積扣除已使用建築容積量。
  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之計算應經建築師簽證,並送本府工務局查核。送出基地以申請移出一次為限,得分次移出,並以兩次為限。
  申請作為送出基地者,不得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五、接受基地以本市同一主要計畫區範圍(不含已劃設之歷史街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為限。
  申請作為接受基地者,應以下列地區或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指定之地區。
 (二)位於住宅區之土地,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基地臨接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基地臨接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位於商業區之土地,基地臨接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ㄧ,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位於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基地臨接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ㄧ,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計畫道路如有二條以上,其寬度擇一認定之。依第二項申請作為接受基地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面向古蹟之建築基地。
  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增加,但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提送都設會審議通過。

 六、申請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並取得送出基地全部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之容積移轉同意書後辦理。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准允接受之容積量者,得移轉至其他接受基地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七、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之可移轉容積量(基準容積扣除已使用建築容積量)*(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達兩筆地號以上者,其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依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歷史街區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之:
 (一)歷史街區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其需取得下列機關之相關文件:
   1.本府文化局提供送出基地非屬第三點第二款之土地相關文件。
  2.本府工務局提供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之查核文件。
 (二)歷史街區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三)送出基地全部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之容積移轉同意書;為法人者,其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之證明文件。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配置圖及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其他證明文件。
 九、本要點執行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