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辦法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


發布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578383A號令
發布日期:2013年06月27日
修正字號:府法規字第1051003773A號令
修正日期:2016年09月30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建物整修類: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建,單次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文化經營類:以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事業經營,每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教育推廣類:歷史街區、歷史老屋保存活化之教育推廣等計畫,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其他類: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他有關歷史老屋、歷史街區之振興事項,每件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第三條 申請補助之方式如下:
申請補助標的為歷史街區者,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單次申請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申請補助標的為歷史老屋者,應以建築物為單位,並檢具下列文件,單次申請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歷史老屋及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委託證明書或含授權修繕之租賃契約。
四、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申請計畫書:包括申請獎勵類別、基地位置圖、歷史老屋現況圖與照片、建築完成年代文件、整建或修建或活化計畫書圖內容、經費明細表與經費分攤情形、實施期程、預期成果及經營管理構想。
六、補助款項切結書。
第四條 申請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優先補助:
一、歷史老屋整建或修建並申請建築執照。
二、歷史老屋立面及景觀有助於形塑延續街區風貌。
三、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
四、申請人自籌款達執行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歷史老屋所處之歷史街區,三年內曾進行街區改造工程。
六、公有歷史老屋由民間辦理整修或經營。
七、前一年度申請案件表現優良。
八、振興方案載明優先獎勵補助事項。
九、其他經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會審議優先獎勵補助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類別於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並以競爭制擇選優先補助者。
第六條 主管機關得於受補助者計畫執行期間進行必要之勘驗。
前項勘驗執行,主管機關得委由專家學者協助辦理。
受補助者拒絕、規避或妨礙勘驗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賸餘補助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