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南市歷史街區及歷史老屋振興補助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全條文、附圖、附件表單等文件請於本頁最下方下載。
以下條文中,藍色文字即有連結。
壹、辦理目的
為維護本市府城、鹽水、新化、麻豆、安平暨鯤喜灣等歷史街區及本市各地歷史老屋群之環境景觀氛圍,活化閒置老屋,促進街區繁榮,保存及深化街區文化內涵,提升在地居民對於歷史街區之共同意識,以再造歷史風華。
貳、依據
一、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二、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獎勵補助辦法。
三、臺南市府城歷史街區計畫書。(核心區、緩衝區)
四、臺南市鹽水歷史街區計畫書。
五、臺南市新化歷史街區計畫書。
六、臺南市麻豆歷史街區計畫書。
七、臺南市安平暨鯤喜灣歷史街區計畫書。
參、補助類別及金額上限
一、建物整修類: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建,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0萬元。
二、規劃設計類:歷史老屋整建或修建之規劃設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萬元。
三、教育推廣類: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
(一)於本市府城(含緩衝區)、鹽水、新化、麻豆、安平暨鯤喜灣等歷史街區範圍內,辦理有助於歷史街區振興、人才培育、文化內涵彰顯、歷史街區意識深化等相關活動、工作坊、講座、展覽、創作等計畫。
(二)於本市府城(含緩衝區)、鹽水、新化、麻豆、安平暨鯤喜灣等歷史街區範圍內,綠美化200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土地(需提出提供使用3年以上之土地認養同意書),改善景觀且作為供活動、休憩之開放空間。
四、第一款、第二款申請類別不得同時申請。
五、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局得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數量。
肆、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申請資格:位於本市且民國60年(含)前興建完成,具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價值之建築物。其中依據本須知第貳點第三至七款,公告於歷史街區計畫書或自行提報經本局認定者,為特色歷史老屋,其他為一般歷史老屋。
(一)建物整修類:使用中歷史老屋之日常維護或歷史老屋之全面整建或修建。
(二)規劃設計類:
1.已規劃公益性經營構想或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且尚未全面整建或修建之歷史老屋。
2.配合已公告歷史街區環境景觀,保存原歷史老屋立面之新建建築。
二、申請對象:
(一)建物整修類、規劃設計類: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教育推廣類:以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基金會或其他以歷史街區營造為宗旨之法人及團體為限。
伍、優先補助事項
一、歷史老屋整建或修建並申請建築執照者。
二、歷史老屋立面及景觀有助於形塑延續街區風貌者。
三、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者。
四、申請人自籌款達執行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五、公有歷史老屋由民間辦理整修或經營者。
六、位於曾進行歷史街區改造工程街廓之歷史老屋。(附圖2-1、2-2)
七、經本局指認並公告於歷史街區計畫書,或自行提報經本局認定之特色歷史老屋。
八、未曾獲本局補助建物整修或文化經營之歷史老屋。
九、位於安平暨鯤喜灣歷史街區之南區灣裡路(興南街至萬年殿)、灣裡路282巷、灣裡路263巷(附圖1-1);南區喜樹路(喜明街至喜樹路340巷)、喜樹路252巷、喜樹路222巷、喜樹路254巷(附圖1-2);南區鯤鯓路(鯤鯓路101巷至鯤鯓路194巷)、鯤鯓路102巷、鯤鯓路194巷(附圖1-3);安平區中興街、効忠街、延平街等指定歷史街道之特色歷史老屋。(附圖1-4)
十、位於本市府城歷史街區之神農街、新美街、自強街、崇安街、中正路、中山路、民生路(湯德章紀念公園至金華路)、民族路(中山路至金華路)、民權路(東門圓環至金華路)、西門路(成功路至府前路)、東門路(東門圓環至林森路)(附圖2-1);鹽水歷史街區之中正路、三福路(武廟路至中正路)、朝琴路(中正路至信義路)、橋南街(附圖2-2);新化歷史街區之中正路(中山路至和平街)(附圖2-3);麻豆歷史街區之中山路與興中路(自由路至民生路)(附圖2-4)等指定歷史街道或軸線之特色歷史老屋。
十一、位於本市善化區中山路(中華路至青年路)(附圖3-1);玉井區中正路(圓環至民生路)(附圖3-2)等路段之歷史老屋。
陸、徵選方式及標準
一、徵選方式:申請案經核對相關書件齊全,必要時辦理申請者面談或現地勘查等作業後,提送「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會」審議,徵選結果統一公佈於本局網頁。
二、徵選標準
(一)建物整修類
1.立面景觀及街道界面銜接之規劃方案35%。
2.整體規劃設計之理念及創意性25%。
3.經營內容(構想)之街區公益性25%。
4.經費編列及執行期程規劃之合理性15%。
5.符合優先補助條件者,另給予加權分數最高上限10分。
(二)規劃設計類
1.立面景觀及街道界面或新舊結構體銜接之規劃構想35%。
2.經營構想之街區公益性或建物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之論述25%。
3.整體規劃設計理念25%。
4.經費編列及執行期程規劃之合理性15%。
5.符合優先補助條件者,另給予加權分數最高上限10分。
(三)教育推廣類:
1.歷史街區詮釋與連結20%。
2.提案理念及創意性20%。
3.提案團隊之組成與實績20%。
4.提案內容之可行性20%。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20%。
6.符合優先補助條件者,另給予加權分數最高上限10分。
柒、申請文件
一、建物整修類
(一)申請書。(參考附件一,於線上受理平台填寫)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歷史老屋及其坐落土地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附件二),倘另有相關委託證明書或含授權修繕之租賃契約亦須提出。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建物權利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六)建築完成年代文件。(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或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七)提案計畫書。內容包括:1.基地位置圖、現況圖、照片、2.整建或修建規劃設計書圖內容(需標示尺寸、材料,並包含各向整修立面、建築與街道界面銜接規劃方案說明)、3.經費明細表及分攤情形(附件3)、4.執行期程、5.預期成果、6.經營管理內容或構想、7.公益性內容或構想。(提案計畫書可採影片方式補充說明)
(八)補助款項切結書。(附件4)
二、規劃設計類
(一)申請書。(參考附件一,於線上受理平台填寫)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歷史老屋及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之同意書(附件二),倘另有相關委託證明書或含授權修繕之租賃契約亦須提出。
(四)建築完成年代文件。(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或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五)提案計畫書。內容包括:1.基地位置圖、現況圖、照片、2.建物之文化資產價值潛力概述、3.建物立面整修及建築與街道界面或新舊結構體銜接等規劃理念說明、4.經費明細表及分攤情形(附件3)、5.執行期程(須規劃「測繪完成與設計方案初擬」、「規劃設計完成」等兩階段)、6.預期成果、7.經營管理構想、8.公益性構想。(提案計畫書可採影片方式補充說明)
(六)補助款項切結書(附件四)。
三、教育推廣類:
(一)申請書。(參考附件一,於線上受理平台填寫)
(二)申請單位立案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提案計畫書。內容包括:1.計畫名稱及目標、2.計畫內容及特色說明、3.與計畫實施所在歷史街區之關聯性、5.團隊組成與分工、6.行銷宣傳方式、8.實施期程、9.經費明細表及分攤情形(附件三)、10.預期成果。(提案計畫書可採影片方式補充說明)
(五)補助款項切結書(附件四)。
(六)第參點第三款第二目所列之土地認養同意書。(附件六)
四、上開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負責人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五)。如與本局有利益關係之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星期四)17:00止。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受理平台 https://oldisgood.tainan.gov.tw/。(如有登錄疑義,請洽執行單位由專人協助。)
(二)經執行單位受理後將採電子郵件回覆,倘需補正申請文件,請於通知後5個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者以原始文件進行審查。
三、檔案上傳格式:
(一)申請書:於線上登錄網頁填寫表單。
(二)提案計畫書與相關證明文件:檔案格式限pdf、檔案大小限20Mbytes,於線上報名網頁上傳。
(三)補充說明影片:請先上傳至Youtube網站,再於本計畫網站之線上報名專區輸入影片連結。影片長度限8分鐘以內。
玖、徵選結果公告及契約簽訂
一、徵選結果除以書件通知申請人之外,並將公布於本局網頁、「好舊好」計畫網站、「好舊好」臉書粉絲專頁。
二、獲補助者須於徵選結果公告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應依審議意見修訂具體執行計畫書,併同補助契約書、相關證明文件,繳交正本2份、副本1份之紙本,逾期未提送者喪失補助資格。
三、建物整修類案例於徵選結果公告後,於前款繳交補助契約書、具體執行計畫書之規定期限前,將辦理現地勘查作業,以利雙方確認審查意見。
壹拾、補助執行期限及經費撥付
一、執行期限:
(一)自簽約日起1年內。
(二)建物整修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同意開工日起21日曆天內通知預計開工日,並至遲於60日曆天內開工。
二、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建物整修類
1.補助款支用內容以建築物本體整建或修建工程經費為主,或經委員會特別要求指定之項目。
2.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於通知日起28日曆天內檢送具體執行計畫書經本局同意後,檢送領據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總補助金額40%)。整修完成後,獲補助對象提送執行成果報告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應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總補助金額60%)。
(二)規劃設計類
1.補助款支用內容以建築物本體規劃設計經費為主,或經委員會特別要求指定之項目。
2.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於通知日起42日曆天內檢送具體執行計畫書(含建物測繪書圖初稿、設計方案初擬)經本局同意後,檢送領據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總補助金額40%)。規劃設計完成後,獲補助者提送成果報告書(含規劃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補助案支出明細)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應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總補助金額60%)。
(三)教育推廣類:
1.補助款支用內容以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或經委員會特別要求之事項為主,並且不包括設備採購費與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2.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於通知日起28日曆天內提送具體執行計畫書經本局同意後,檢送領據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總補助金額40%)。計畫辦理完成後,受補助對象提送執行成果報告書送本局審查通過後,應檢送領據至本局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總補助金額60%)。該成果報告書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案之成果報告書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壹拾壹、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局核定。
二、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經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三、獲補助者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四、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局補助比例繳回。
五、獲補助者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成果,應無償提供本局非營利使用。
壹拾貳、其他事項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每月回報進度,本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勘驗或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前項勘驗執行,得委託專家學者協助辦理。獲補助者拒絕勘驗者,本局得停止撥付剩餘補助費用。
三、為促進補助計畫之執行效益,各獲補助者應先針對申請標的之土地及建物之使用權取得及整修或經營使用年限妥為規劃處理。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建物整修類補助案結案後三年內不符補助目的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通知繳回補助款項。
六、規劃設計類補助案應經計畫執行規劃設計核定日起二年內函報施工且符合原補助申請內容辦理。如有特殊情形應函報甲方並送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會審議,屆期不符補助目的者,將通知繳回補助款項。
七、申請人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繳納房屋稅、營業稅、租賃所得稅金及補充保費等;房屋經營及新建建築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等規定。凡經業務主管機關查報違反法令規定者,取消補助資格並收回補助款。
八、公益性回饋內容應明確標示,如入口、門牌或網路宣傳頁面等明顯處,以供民眾利用。
九、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獲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繳回本局。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壹拾參、聯絡窗口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劉小姐,(06)299-1111轉8696;kangyuliu@mail.tainan.gov.tw。
二、執行單位: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曾憲嫻研究室
洪先生,(06)275-7575轉54226;0981-716-796;2013oldisgood@gmail.com。
壹拾伍、網站資訊
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
三、好舊。好-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臉書粉絲專頁
四、臺南市歷史文化地理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