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建物完成年代文件


可直接作為證明者(常為有保存登記老屋)

1.現行版本「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持有,內有標示建築完成日期(如下圖左紅框)

2.現行版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內有標示建築完成日期(如下圖右紅框)

3.早期版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持有,內有標示建築完成日期(如下方兩圖中紅框)

4.早期版本「建築物使用許可證」:所有權人持有,內有標示竣工日期(如下方圖中紅框)

備註1:上述兩類早期版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可能尚有不同版本,若有疑問,或持有日治時期相關文件者,敬請與執行單位聯絡。

輔助證明者(無保存登記老屋)

許多日治時期或更早期老屋無保存登記,或無相關建築執照者,需藉由下列申請表中之輔助證明,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提出申請後,約10個工作天可以收到認定為舊有合法房屋之回函。

以下為各項輔助證明之說明,其中3~5、7~8項較少見,亦可能為日治時期相關文件,若持有類似文件,敬請與執行單位聯絡。(建議申請兩項以上輔助證明,以免有部分文件未能證明之情況)

1.房屋稅籍證明: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申請,內有載明折舊年限(如下方左圖中紅框)

2.自來水或電費設表證明:向自來水公司或電力公司申請,內有載明裝置日期(如下方右圖中紅框;暫無電費設表證明範例)

3.建物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4.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6.建築執照:所有權人可能持有,內有完工日期或展期日期(如下圖中紅框)

7.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備註2:過去可使用「門牌證明書」來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但修正為上述第4項「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敬請注意。
備註3:「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原為避免都市計畫或區域計劃公布禁建前以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被誤認為違章建築物所設立。